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池承哲与延吉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承哲,延吉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43号原告:池承哲,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被告:延吉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从柳街2号。法定代表人:池铜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基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承哲诉被告延吉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承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承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缓交),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