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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陇南市人。2017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月1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6日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谈某与被害人李某2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谈某用石块将李某2腰部致伤。经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诊断:李某2头皮血肿、脑震荡、腰椎横突骨折。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2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谈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谈某与被害人李某2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谈某用石块将李某2腰部致伤。经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诊断:李某2头皮血肿、脑震荡、腰椎横突骨折。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2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16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谈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李芳明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