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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化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38号原告:化某某。被告:袁某某。化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化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