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化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38号原告:化某某。被告:袁某某。化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化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