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小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可,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可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小可于2017年5月6日1时许,醉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三间房路口西侧时,撞到道路中心护栏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小可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检验报告》证实,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6mg/100ml。被告人王小可被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告人赔偿了事故损失。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小可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可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小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