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玉柏与吴雄俊、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柏,吴雄俊,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381号原告:王玉柏,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吴雄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唐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王玉柏与被告吴雄俊、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玉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