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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行审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贵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贵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821行审176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唐真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峰,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吴刘胜,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平南县贵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平田村榄塘二屯。法定代表人李艺。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62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拆除平南县贵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2、强制其缴交罚款38293.20元。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使用平南县平南镇平田村榄塘二屯在榄塘村头的1914.66平方米集体土地(水田)建搅拌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的主要证据和材料:1、立案呈报表;2、调查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现场勘测笔录;5、现场照片;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7、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1、适用的法律条文。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使用平南县平南镇平田村榄塘二屯在榄塘村头的1914.66平方米集体土地(水田)建搅拌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即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与拟处罚内容相一致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62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限平南县贵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十五日内拆除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2、并处罚款人民币38293.20元。但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制作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其虽提供了相关的送达回证,但经本院查实,其并没有真正将该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又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该方面材料。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本院执行时,并未提供当事人的意见,也没有真正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应视为其未履行催告义务,故其行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62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 强审判员 李 馨审判员 黄仲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永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