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170之六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熊永志与彭金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志,彭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170之六号申请执行人熊永志,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彭金龙,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永志与被执行人彭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彭金龙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投资权益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彭金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郑国红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