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赵XX、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324号原告: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XX,身份证号:X。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身份证号:X。委托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X。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X,身份证号: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赵XX、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田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