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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刑庭、李富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李富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刑庭,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富娥,女,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刑庭与被执行人李富娥非法经营罪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7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刑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富娥的银行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0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