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献法、申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献法,申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2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献法,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利霞,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魏县。上诉人王献法因与被上诉人申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献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追回申利霞欠我的现金8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申利霞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献法诉讼的是债权,而申利霞也承认欠王献法现金8000元,同时开庭时,王献法的两位证人作证证实申利霞借8000元,而一审判决却未认定,与事实不符;2、本案审理的是债权,只能就王献法提出的债权债务进行审理,而一审却审理买卖合同关系,明显错误。申利霞说王献法拉砖已顶账,不是事实,事实上拉砖时申利霞资金紧张,所拉的砖早已经结清,而申利霞所借的8000元,总说资金有余再还。二审另补充,当时申利霞借款是因为其砖厂出事故缺资金,而向王献法借钱,当时申利霞说可以让王献法拉砖抵账,也可以直接还钱。申利霞辩称,1、服从一审判决;2、王献法上诉陈述不属实,申利霞没有借对方钱,8000元是预付款,王献法已将砖拉走,因为预付款每千块便宜10元,该条不是借条形式,而是收款条。王献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另一审中,王献法陈述和其证人陈述相互矛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申利霞返还王献法借款8000元及从2010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申利霞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1日申利霞收到王献法8000元现金,后王献法陆续从申利霞处拉走价值8000元的砖。一审法院认为,王献法主张申利霞出具的收据为欠款不是欠款的一般书写格式,且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申利霞出具的证据证明双方具有买卖关系,申利霞向王献法出具收据后王献法陆续从申利霞处拉走价值8000元的砖,故该收据为预付款性质而非欠款,对王献法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献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献法负担。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故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献法以申利霞所出具的收据为依据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申利霞还款,一审中两位证人也出庭作证。本案中,王献法虽在一审中提供两个证人证明借款事实,但证人王同堂并未证实具体借款过程,只是听王献法陈述而来,故其证言不应采信。而证人刘某系王献法妻子,与王献法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王献法所提供的申利霞出具的收据,申利霞不予认可为借款凭证,且提供了王献法拉砖的相关手续,而王献法亦承认在申利霞出具收据后存在拉砖事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故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妥。因王献法认可在申利霞出具收据后其存在拉砖事实,该事实与申利霞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王献法虽对该证据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也未提供其拉砖时即时结清款项的相关证据,更未提供申利霞所提供的证据与另案王献法所写3950元欠款条存在联系的相关证据,故申利霞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申利霞收到王献法款项后,王献法陆续拉砖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因申利霞已提供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的证据,故对于王献法要求申利霞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献法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献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