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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石云龙与韩宝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龙,韩宝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44号原告石云龙,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韩宝俭,男,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龙与被告韩宝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云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韩宝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云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云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忠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