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石云龙与韩宝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龙,韩宝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44号原告石云龙,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韩宝俭,男,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龙与被告韩宝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云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韩宝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云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云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忠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