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丽诉雷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雷建,雷云礼,李登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963号原告:宋丽,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璐,女,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宋丽女儿。被告:雷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雷云礼,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登群,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宋丽与被告雷建、雷云礼、李登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建、雷云礼、李登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支付利息103600元(其中:2016年9月19日前欠利息54000元;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3月27日按月息2%计算:49600元)以及2017年3月27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被告雷云礼、李登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雷建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6月19日、12月22日、2014年1月21日、4月25日、2015年12月22日分别向原告宋丽借款91000元、91000元、91000元、97000元、30000元,共计400000元。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对前期借款账目进行结算,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400000元;月利率3%,按季度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一年,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同时约定:被告雷建父亲雷云礼、母亲李登群为被告雷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9月19日,被告雷建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明确欠原告借款本息454000元,被告雷云礼、李登群再次做了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被告雷建、雷云礼、李登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建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6月19日、12月22日、2014年1月21日、4月25日、分别向原告宋丽借款91000元、91000元、91000元、97000元,共计370000元。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对前期借款账目进行结算,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400000元;月利率3%,按季度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一年,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同时约定:被告雷建父亲雷云礼、母亲李登群为被告雷建借款提供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2015年12月22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宋丽现金400000元整。大写:肆拾万元整。该款通过肆笔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我雷建账户。(第一笔2013年6月19日由工行转入,第二笔2013年12月22日由农行转入,第三笔2014年1月21日由农行转入,第四笔2014年4月28日由工行转入,银行转入370000元,现金30000元,共计400000元整)。利息按每月3%计息。(即每月12000元利息)。被告雷建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被告雷云礼、李登群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2016年9月19日,被告雷建、雷云礼、李登群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载明:雷建欠宋丽454000元,其中本金400000元,54000元为前期未付利息,在2016年10月15日前还贰万元,以后每月还款伍万,在2017年12月份之前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9月19日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为108000元,被告雷建已支付54000元,余下54000元为被告在《还款计划》中载明的前期未付利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确认的以下证据佐证:原告的身份证明,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条一份、还款计划书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四份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雷建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雷建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2016年9月19日前欠付的利息54000元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即18000元依法应当予以扣减。原告主张的其他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雷云礼、李登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雷建、雷云礼、李登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雷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宋丽借款本金400000元和截止2017年3月27日的利息85600元。并从2017年3月28日起按本金400000元,年率24%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雷云礼、李登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8元,由被告雷建、雷云礼、李登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本判决执行时,由被告雷建、雷云礼、李登群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