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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王健,李红艳,于佳波,王峰,王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1490-1。负责人:周丕祥,主任。被执行人:王健,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红艳,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佳波,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磨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春霞,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健、李红艳、于佳波、王峰、王春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即商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