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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富与赵永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富,赵永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925号原告:郭富,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永立,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郭富与被告赵永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郭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款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份,被告赵永立雇佣原告郭富为其承包的西萨拉派出所内墙刮大白共欠原告郭富劳务费2200元,并出具一枚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富不能提供被告赵永立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赵永立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郭富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图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