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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俊永与刘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永,刘相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483号原告:刘俊永,女,生于1972年8月29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114。被告:刘相奇、男、生于1953年2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原告刘俊永与被告刘相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俊永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刘俊永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段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