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俊永与刘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永,刘相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483号原告:刘俊永,女,生于1972年8月29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114。被告:刘相奇、男、生于1953年2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原告刘俊永与被告刘相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俊永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刘俊永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段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