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2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308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颜世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颜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颜世龙,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颜世龙结欠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43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颜世龙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34430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颜世龙逾期未付,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部分申请全额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77元,由被执行人颜世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到期仍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颜世龙现下落不明且在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颜世龙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香槟置业广场7幢乙单元901室的房产,该房产上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抵押权人已向本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该房产,故本案只能等待该房产处置完毕后有多余款项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颜世龙名下的车牌号为苏D×××××号、苏D×××××号汽车,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颜世龙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提请常州市新北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查找其下落至今未有结果。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补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取决于案件是否有财产处置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程序启动后再行恢复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11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程序启动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宋 吉审判员 冒巧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益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