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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809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琬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清,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小平,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泽普县。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李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斯培行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该案纠纷经双方协商,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晓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俞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