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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春生、王瑞海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王瑞海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德州市德城区。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瑞海,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德州市德城区。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生、王瑞海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锋、郭飞,被告人李春生、被告人王瑞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害人鲁某1和被告人王瑞海驾驶鲁N×××××号运输危险货物的灌式车,到被告人李春生在景县留智庙镇甘官屯村南的甲醇加工作坊拉甲醇,清洗罐体过程中,李春生、王瑞海违反甲醇装卸操作规程,导致罐体发生爆炸,至在驾驶室的鲁某1死亡的事故发生。案发后,涉案危险货物灌式车车主及所挂靠的德州市鑫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春生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生、王瑞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鲁某2、肖某1、李某1、张某、肖某2、李某2、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王瑞海的辩认笔录、德州市鑫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甲醇安全技术说明书、景县公安局留智庙派出所证明、租赁协议、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德州市车辆技术管理记录卡、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年度检验报告、景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两份、户籍证明信两份、赔偿协议两份、收到条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生、王瑞海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李春生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瑞海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智华审判员  乜风凯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