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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蔡文、刘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蔡文,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刘春,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蔡文申请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春应支付申请人蔡文案款20656.5元,承担执行费209.85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纯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