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蔡文、刘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蔡文,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刘春,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蔡文申请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春应支付申请人蔡文案款20656.5元,承担执行费209.85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纯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