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史金才与孙庆大、卞翠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才,孙庆大,卞翠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856号原告史金才,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孙庆大,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卞翠香,女,1967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史金才诉被告孙庆大、卞翠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史金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金才以经调解双方已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史金才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潘凤巧书 记 员 袁旌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