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建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建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建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叶建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建辉的银行账户、土地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现金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林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