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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锦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885号原告: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新陂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05334U。法定代表人:邱富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石锦芳,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和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