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玉学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学,刘冉,王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424号原告:尹玉学,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刘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王玮,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社保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尹玉学与被告刘冉、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玉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原告尹玉学负担。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