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某、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6日生,江西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86年6月4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朱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91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91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