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财保97号海事请求人:孙永付,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林苗圃立新队5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请求人:解建林,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东海村三组8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海事请求人孙永付称,2016年下半年,其受雇于被请求人解建林并在“苏射渔01986”渔船上打工。因被请求人欠付其船员工资人民币42600元,且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2017年6月1日,海事请求人以确保权利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冻结被请求人所属“苏射渔01986”渔船所有权,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院认为:海事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请求人解建林所属“苏射渔01986”渔船所有权,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海事请求人孙永付应于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案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46元,因海事请求人孙永付申请免交并已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本院依法准予其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鲍海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海事法院受理���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请求。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