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诉讼代理人秦晓帅新乡市卫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某1,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保安,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捕前暂住新乡市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2月1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7)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晓帅,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1和路某、何某、牛某、靳某等人在新乡市解放路游家坟附近的兴民家菜馆吃饭饮酒,期间王某1和何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何某随手拿起桌上的酒瓶被牛某夺下,靳某把王某1推至饭店门外,何某追至饭店门外和王某1厮打起来,打架过程中王某1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何某刺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心包积液、纵膈积血、积气已构成轻伤一级;右侧胸腔积气、左侧胸腔积液、休克(轻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牛某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被告人王某1在医院被民警带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诉称,要求被告人王某1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检查会诊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366.4元。要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王某1的刑事责任。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1和路某、何某、牛某、靳某等人在新乡市解放路游家坟附近的兴民家菜馆吃饭饮酒,期间王某1和何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何某随手拿起桌上的酒瓶被牛某夺下,靳某把王某1推至饭店门外,何某追至饭店门外和王某1厮打起来,打架过程中王某1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何某刺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心包积液、纵膈积血、积气已构成轻伤一级;右侧胸腔积气、左侧胸腔积液、休克(轻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牛某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被告人王某1在医院被民警带走。另查明,原告人何某于2015年11月29日住院治疗,2015年12月16日出院,住院治疗17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尖刀一把;证明:作案工具。2.书证:(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无前科。(2)到案经过二份;证明:案发第二天,牛某报警称在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游家坟兴民家菜馆,王某1因口角和何某打架,何某被刺伤。民警将王某1口头传唤到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3)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对作案工具尖刀进行扣押。(4)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各一份;证明:因殴打他人,王某1于2015年11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告知王某1,王某1不提出陈述和申辩。(5)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各种理化检查结果粘贴单、彩超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DR检查报告、心电图报告、长期医嘱单、ICU临时医嘱记录单等;证明:被害人何某胸部刀刺伤、心包积液入院治疗的情况。(6)基本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证人靳某、路某、牛某、田某的基本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1)证人靳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9日20时,靳某、田某和牛某下班时,田某接到何某电话让他们去喝酒,三人到解放路游家坟附近的兴民菜馆时,何某和新亚(音)在,何某说有两个朋友刚出去一会回来,然后四个人就一块喝酒,过了一会儿路某和小振(王某1)也过来了,大家就坐在一个桌上喝酒,喝了大约一瓶多白酒,还剩半斤白酒时,大家开始猜枚,中间不知道为什么何某和小振吵起来了,靳某劝架,把小振推到饭店门口,想让他们冷静会,这时何某从饭店追出来,他和小振撕拽到一块,靳某赶紧把他们分开,把小振推到一边,抬手一看手上有血,就问怎么会有血,何某掀起衣服一看胸腹部位一大片血,随后就躺下了,牛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到后把何某拉走后,靳某和田某步行到医院,到时看到路某和小振也过去了。在饭店里面时,何某和小振没有打起来,但是何某拿酒瓶了,一块的人夺过来了,在饭店外面时,靳某没有注意他们手上是否拿东西。靳某、何某、路某、田某、牛某都是同事,在翡翠城当保安。(2)证人路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路某和王某1到解放路游家坟附近的兴民家菜馆吃饭,路某约了何某,王某1约了新亚(音),路某和王某1先到,后何某过来,王某1到饭店门口接新亚,新亚来时拿了二斤酒过来,四个人一块喝酒,过了会,路某说去接孩子,就和王某1离开了,接过孩子后回到饭店,看到桌上又来了三个人,分别是同事田某、靳某、牛某,可能是何某叫过来的,大家就坐在一块喝酒,后开始猜枚,中间何某和王某1不知为什么就吵起来了,大家把他们劝开,靳某把王某1推到饭店门口,这时何某从饭店追出来,路某在后面结账,当他从饭店出来时王某1与何某已被靳某分开,靳某说手上有血,何某掀起衣服一看他的胸腹部位一大片血,随后就躺下了,拦不住出租车,牛某拨打了120,120过来拉何某伟后路某林和王某1步行到医院,后警察到医院把王某1带走了。参与打架的只何某伟和小振,别人没有参与。(3)证牛某伟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9日20时牛某伟靳某鹏田某峰下班后田某峰接何某伟电话让他们去喝酒,三人到解放路游家坟附近的兴民菜馆时何某伟和新亚(音)在何某伟说有两个朋友刚出去一会回来,然后四个人就一块喝酒,过了一会路某林和小振(韩振强)也过来了,就坐在一个桌上喝酒,喝了大约一瓶多白酒,还剩半斤白酒时,大家开始猜枚,中间不知道为什何某伟和小振吵起来了何某伟在桌上拿了一个酒瓶想打架,大家把他们劝开牛某伟何某伟拿的酒瓶夺下来放到桌上靳某鹏把小振推到饭店门口,这何某伟从饭店追出来,大家当时没有拉住他,牛某伟出来时靳某鹏已经把他们分开何某伟掀起衣服一看胸腹部位一大片血,随后就躺下了,拦不住出租车,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到后何某伟拉走后牛某伟跟着一块到医院了,到医院后看路某林和小振也过去了。在饭店里面时何某伟拿酒瓶了,其已经夺过来了,在饭店外面时牛某伟没有注意他们手上是否拿东西。参与打架的只何某伟和小振,别人没有参与。(4)证田某峰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9日20时田某峰牛某伟靳某鹏下班后,其接何某伟电话让他们去喝酒,三人到解放路游家坟附近的兴民菜馆时何某伟和新亚(音)在何某伟说有两个朋友刚出去一会回来,然后四个人就一块喝酒,过了一会路某林和小振(韩振强)也过来了,就坐在一个桌上喝酒,喝了大约一瓶多白酒,还剩半斤白酒时,大家开始猜枚,中间不知道为什何某伟和小振吵起来了何某伟在桌上拿了一个酒瓶想打架,大家把他们劝开牛某伟何某伟拿的酒瓶夺下来放到桌上靳某鹏把小振推到饭店门口,这何某伟从饭店追出来,当田某峰在饭店还没出来,后来牛某伟何某伟身上有血,就赶紧跑过去扶何某伟,具体如何受伤没看到。参与打架的只何某伟和小振,别人没有参与。4.被害人陈述被害何某伟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29日19时何某伟在家里休息,接路某林的电话路某林称在解放路游家坟附近的兴民家菜馆和同学吃饭,让其过去,于何某伟就穿着保安大衣打的过去,在路上其田某峰打电话,田某峰牛某伟靳某鹏过来,到饭店后路某林和王某1两人在那里,其坐下后,王某1到饭店门口去接了一个穿保安服人来,这人拿了一瓶二斤酒过来,然后四个人喝酒,喝了一路某林和王某1去接孩子,其和王某1的朋友聊天,知道叫新亚,约20时许田某峰牛某伟靳某鹏三人过来,五人一块喝酒,约20时半路某林和王某1回到饭店,大家就坐一个桌上喝酒,喝了大约一瓶多白酒,还剩半斤白酒时,大家开始猜枚,酒喝完后,又换了一瓶老村长,这时王某1和谁喝酒时爱理不理何某伟说在一起喝酒不要这样,王某1对其讲闭嘴何某伟非常生气,问他说什么,王某1又讲了一句闭嘴何某伟和王某1吵起来了何某伟随手拿起一个酒瓶牛某伟把酒瓶夺下来放到桌上靳某鹏把王某1推到饭店门口,王某1边走边骂何某伟就从饭店追出来,拉住王某1问为什么骂,这何某伟感到腹部一阵剧痛,就松开手靳某鹏把王某1拉走,其撩起衣服一看,腹部流血,随后倒在地上,什么都不知道了,第三天醒来后,发现自己在重症监护室何某伟称在饭店内时其拿过一个酒瓶,牛某伟夺去了,在饭店外面王某1拿了一把水果刀,自己腹部被王某1用水果刀刺伤,医生讲心包膜被刺破,内有积液。参与打架的只何某伟和小振,别人没有参与。达不成和解,依法追究王某1法律责任。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1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王某1路某林到解放路游家坟附近的兴民家菜馆吃饭,王某1当时还约了一个朋友叫新亚,王某1路某林先到,过了路某林的朋何某伟过来了(可能路某林约的)何某伟到后,王某1到饭店门口接新亚,新亚拿了一瓶二斤的酒,然后四个人一块喝酒,王某1约了二碗酒后路某林说去接孩子,其路某林离开,接完孩子后回到饭馆时,看到桌上又来了三四个人(何某伟一块的),王某1看人比较多,就不太想喝了,这时酒也喝完了,但他们又拿了老村长酒过来,王某1说自己不喝老村长酒,去上厕所,就听外何某伟在骂自己,说看自己不顺眼,王某1出来后好像回何某伟一句何某伟就急了,拿两个酒瓶要来打自己,被他同事拦住了,这路某林和新亚把王某1劝出来,王某1出来饭馆后何某伟拿着酒瓶从饭馆里面追出来,王某1一时害怕,就从腰带上取下一把水果刀打开,当时主要是想何某伟一下,何某伟一边骂一边冲过来,旁边的人没有拉住他,他冲到王某1身边要打,王某1的右手拿刀在其胸前(刀尖朝前),也不知怎的就扎了一刀,然后被拉开,王某1想打的离开,中间停了几分钟,听人何某伟受伤了,就赶紧过去,看见好多人围着他,这时救护车也来了何某伟被抬上救护车,王某1不知何某伟的伤情有多严重,就跟着也上救护车何某伟去医院了,然后警察来医院把自己带到派出所了。水果刀是银色的,大约有二三十公分长,刀上带着一串家里的钥匙。6.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一份;证明:被害何某伟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7.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2张;证明:案发地及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1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王某1应当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何某伟医疗费7张,共计21187.18元;误工费按2017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365天×90天=6714.97元;护理费2人(1人按2017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33857元/年÷365天×90天=8348.3元。1人按33857元/年÷365天×17天=1576.9元。)共计9925.2元;营养费酌情支持90天×15元=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5元=255元;鉴定费收据3张,共计960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以上共计40692.35元。检查会诊费没有票据,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刑期10日。)二、被告人王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某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0692.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喜庆审判员 李惠萍审判员 张子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