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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覃长闷与覃继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长闷,覃继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6民初426号原告覃长闷,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覃继官,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长闷诉被告覃继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长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覃长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韦佩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月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