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覃长闷与覃继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长闷,覃继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6民初426号原告覃长闷,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覃继官,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长闷诉被告覃继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长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覃长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韦佩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月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