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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涂洁雁、黄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洁雁,黄静,杜某,赖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涂洁雁,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黄静,女,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杜某,女,201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赖明华,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涂洁雁、黄静、杜某与被执行人赖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洁雁、黄静、杜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赖明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涂洁雁、黄静、杜某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赖明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无下落。故申请执行人涂洁雁、黄静、杜某申请(2017)浙1123执6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时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树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