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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薛艳彬与王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艳彬,王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薛艳彬,女,52岁,蒙古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东,男,34岁,汉族,教师,洮南市人。原告薛艳彬与被告王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颖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