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薛艳彬与王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艳彬,王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薛艳彬,女,52岁,蒙古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东,男,34岁,汉族,教师,洮南市人。原告薛艳彬与被告王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颖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