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平与陈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64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平,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法定代理人:刘利,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石首市,刘平姊妹。被申请人:陈杰,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石首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平与被申请人陈杰、被申请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了(2017)鄂1081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陈杰所有的鄂DFXX**号小轿车予以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杰所有的鄂DFXX**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邱联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