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62号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法定代表人:陈凤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松,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阳二路南侧十一、十二栋。法定代表人:汪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红涛审判员 张国平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