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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庆春与杨海军、贾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春,杨海军,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980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春,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海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贾成,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庆春与被执行人杨海军、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庆春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庆春以被执行人杨海军、贾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