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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海青与被告胡远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青,胡远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80号原告:吴海青,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艳,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宇,中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远喜,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海青与被告胡远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海青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青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35元,由原告吴海青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