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邹书娥申请邹夕龙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书娥,邹夕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特3号申请人:邹书娥,女。被申请人:邹夕龙,男。申请人邹书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邹夕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书娥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