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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被告徐敏才、唐汉红、徐敏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徐敏财,唐汉红,徐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住所地:郯城县郯中路5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福,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徐敏财,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后东庄三村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5609240013。被告唐汉红,女,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后东庄三村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01965012006520。被告徐敏刚,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后东庄三村1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30330021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祥开审 判 员  田学栋人民陪审员  宋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