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玲玲与刘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玲,刘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571号原告:郭玲玲,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加利,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时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城北湖路2号。负责人:王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原告郭玲玲与被告刘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原告郭玲玲负担。审判员 付淑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