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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长喜与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喜,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84号原告:朱长喜,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字镇东下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段国富,村主任。本院在原告朱长喜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承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