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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城摩尔(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城摩尔(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01号申请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北城摩尔(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6086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城摩尔(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