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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632号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法定代表人:金俊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17元,减半收取23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