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建军、曾进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曾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36号申请人陈建军,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曾进平,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陈建军与曾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7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曾进平应支付申请人陈建军案款71550.0元,承担执行费973.25元。现因被执行人曾进平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汪忠全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甘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