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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王某,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3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女,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旅游度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5,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上诉人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李某3、李某4、李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孔繁奎审判员  任家红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书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