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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曹文玉与刘荣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玉,刘荣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01号原告:曹文玉女,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荣起,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玉与被告刘荣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曹文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文玉负担。审判员  孙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