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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腾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腾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吴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7550号原告:南京腾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合区杨新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日东,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艳,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腾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创置业公司)与被告吴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创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学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日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腾创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中介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9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和代办费300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吴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9日,腾创置业公司(丙方)、吴艳(乙方)及李某某(甲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南京市六合区XXX路XX号XXX苑X幢X单元XXX室房屋出售给吴艳,售价1450000元;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转移、房屋交付等相关事宜;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证、房屋交付、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事项,乙方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30000元,上述费用乙方应于过户当日前支付给丙方;房款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100000元,此房解押由甲���自行解决;2.双方商定于2016年9月31日前或此房解押完后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购房首付款800000元;3.乙方出件当日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尾款545000元,等。合同签订后,吴艳未按约支付定金,未实际履行合同,亦未支付中介费,腾创置业公司遂诉至本院。诉讼中,李某某出庭作证称:腾创置业公司通知其去签合同,买房人叫吴艳,付款方式为全款支付。当天签完合同后,吴艳准备去银行取款付定金100000元,吴艳先是说没有带身份证,后又说银行卡密码不对,当天没有付定金,之后就不了了之,合同没有履行。本院认为,腾创置业公司与吴艳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案中,腾创置业公司已经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吴艳应于过户当日前支付佣金和代办费30000元,因吴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致使付款条件未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故腾创置业公司要求吴艳立即支付居间报酬,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腾创置业公司亦未完成代办产权证、房屋交付、土地使用证等义务,本院酌情确定吴艳应当支付的居间报酬为9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腾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9000元;二、驳回南京腾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南京腾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777元、吴艳负担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 判 长  滕宏清人民陪审员  朱俊友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