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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顺德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顺德,赵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17号申请人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县治机关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刘顺德,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赵慧平,女,1975年0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刘顺德、赵慧平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顺德、赵慧平银行存款374720元。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准予保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顺德、赵慧平银行存款3747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小军审判员  曾晓红审判员  罗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