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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淑兰、刘淑凤与刘珠林、刘彦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兰,刘淑凤,刘珠林,刘彦林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735号原告:刘淑兰,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原告:刘淑凤,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被告:刘珠林,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被告:刘彦林,住兴隆县。刘淑兰、刘淑凤与刘珠林、刘彦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淑兰、刘淑凤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刘淑兰、刘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刘淑兰、刘淑凤负担。保全费2020.00元,退回原告刘淑兰、刘淑凤。审判员  伊站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