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22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济宁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济宁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22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济宁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兴唐经典梦园欣苑沿街商务公寓楼*层**号。法定代表人:马纪,执行董事。行人: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花湖区龙首北路西段**层中天雅苑*栋*单元*层*****室。法法定代表人:于千惠,董事长。山东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4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796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9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民终4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