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青海周大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海海林悦心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宗虎因与被王小明、李岩被告装饰装潢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周大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海海林悦心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宗虎,王小明,李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周大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237088,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周鑫婧,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海林悦心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GMY7P,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宗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虎,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青海海林悦心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宁市城东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平,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明,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岩,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邦、程小丽,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海周大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海海林悦心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宗虎因与被上诉人王小明、李岩被告装饰装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海周大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海海林悦心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宗虎上诉称,周大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张宗虎签订的合同约定,产生纠纷提交仲裁委仲裁。涉案施工内容是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应受该合同约束。故,应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王小明、李岩并非周大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张宗虎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仲裁条款非王小明、李岩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此,管辖异议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卓 玛审判员 翟爱红审判员 姜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 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