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巫雅蓉诈骗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雅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雅蓉,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文,四川宿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雅蓉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被告人巫雅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巫雅蓉以帮助被害人钟某的儿子转学为由,分别于2013年4月、10月在雨城区“雨城茶叶”店铺内,分两次从被害人钟某处骗取现金10万元。2017年2月22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蜀都会苑”小区将被告人巫雅蓉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巫雅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钟某达成书面还款协议,钟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巫雅蓉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钟某全部款项,被害人钟某再次出具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巫雅蓉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借条、收条、还款协议、刑事谅解书、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杜某的证言、被告人巫雅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巫雅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巫雅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雅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江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肖廷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牟虹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