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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与被告万全荣、袁银保、肖桂华、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万全荣,袁银保,肖桂华,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202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通达路**号。负责人:杨必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工作人员。被告:万全荣,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袁银保,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桂华,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董事长。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与被告万全荣、袁银保、肖桂华、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与我分社达成还款意愿,我分社决定对该案被告采用其他方式催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