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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洪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留杰,任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388号自诉人胡留杰,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任洪平,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住河南省睢县。自诉人胡留杰以被告人任洪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留杰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人已经实际履行欠款,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留杰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