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洪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留杰,任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388号自诉人胡留杰,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任洪平,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住河南省睢县。自诉人胡留杰以被告人任洪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留杰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人已经实际履行欠款,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留杰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来源:百度“”